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民委员会
张龙(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刘文风
郝春迎(景华法律服务所)
刘华山
刘某某
原告: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庆利。
委托代理人:张龙,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风。
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华山。
法定代理人:刘文风,系刘华山之父。
被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文风,系刘某某之父。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文风、刘华山、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庆利系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党支部负责人,因该村换届选举未成功,现村委会工作仍由上届村主任刘文岭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第三款 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故刘庆利作为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党支部负责人,不能代表该村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本院依法不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庆利系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党支部负责人,因该村换届选举未成功,现村委会工作仍由上届村主任刘文岭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第三款 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故刘庆利作为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党支部负责人,不能代表该村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本院依法不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景县王某某镇西刘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长:李娜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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