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惠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张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赵玉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古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张淑华、赵玉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王某某、张淑华、赵玉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恒
书记员: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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