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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景某某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张陆一(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
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
蔡高红(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
王丽鹏(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吕汉中
禹青华
国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二合村60-65号。
负责人:谭文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陆一,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如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高红,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鹏,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8号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汉中,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禹青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国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第三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第三人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因该案案情复杂,于2014年8月22日裁定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闫友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伟、人民陪审员熊忠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在红花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28日原告景某某以需要重新搜集、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4元,原告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决定免交5684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4元,原告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决定免交5684元。

审判长:闫友斌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熊忠

书记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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