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正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婵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向本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批准缓交,在宣判之前收取。2017年2月13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景某某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42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景某某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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