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
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张陆一(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景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负责人谭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陆一,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4元,原告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决定免交5684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4元,原告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决定免交5684元。
审判长:吴泽新
审判员:张冬芹
审判员:余红卫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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