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汇亚大厦27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易碧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张怀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普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张某某、易碧华、张怀财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怀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张怀财的起诉。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钱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