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明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明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仍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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