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某市。
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某盾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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