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晏某与保定润龙投资有限公司、定州市嘉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茹,女,住定州市。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润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腾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州市嘉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晏某与被告保定润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龙公司)、定州市嘉盛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茹、董红茹,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某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保定润龙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90000元,并自分别自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7日至还清之日起给付利息。二、被告定州市嘉盛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4日、2015年11月8日,被告润龙公司分别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200000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借款后,被告将90000元借款利息给付至2016年1月23日,200000元借款利息给付至2016年2月7日,后不再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原告、被告间名为借贷,实际是原告委托被告将款用于投资。被告将钱投资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跑了,钱不能及时收回,所以钱不能偿还原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7月24日借款合同、嘉盛公司担保函,2015年11月8日借款合同、嘉盛公司担保函。对四份证据被告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答辩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润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润龙公司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1月24日,借款年利率24%。同日,被告嘉盛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借款人到期后不能及时还款,该公司愿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润龙公司支付了借款期间利息后,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也不再支付利息。201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润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润龙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借款年利率24%。同日,被告嘉盛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借款人到期后不能及时还款,该公司愿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润龙公司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7日。合同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被告润龙公司向原告两次借款29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润龙公司应偿还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润龙公司偿还借款2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0000元借款,被告润龙公司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7日,剩余3个月利息12000元,被告润龙公司应给付原告。原、被告虽然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润龙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嘉盛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应对被告润龙公司的借款及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润龙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1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本金9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止);
二、被告定州市嘉盛担保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定州市嘉盛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保定润龙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保全费227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翠芹

书记员:王鹤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