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长源(系原告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旗,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峻松
书记员:王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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