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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与随县万和镇鑫旺石业有限公司、随县万和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随县万和镇鑫旺石业有限公司
殷正升(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林官仲
晏某某
随县万和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
晏刚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万和镇鑫旺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最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官仲(代理权限:同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万和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泽红,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刚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随县万和镇鑫旺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石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晏某某、晏刚波、随县万和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某某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鑫、王耀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鑫旺石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殷正升、林官仲,被上诉人晏某某、晏刚波、白某某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齐泽红列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退还上诉人随县万和镇鑫旺石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退还上诉人随县万和镇鑫旺石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王耀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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