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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曦卿,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友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第三人:重庆金虹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诗仙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司令,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友清、重庆金虹路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晏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8日、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友清、重庆金虹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友清、重庆金虹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两项合计1210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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