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房县人,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职工,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房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曹大会(系谢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老河口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谢毅(系谢某之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房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谢金龙(系谢毅、谢某之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房县人,系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职工,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晏某与被告谢某、曹大会、谢毅、谢金龙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晏某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以“四被告已将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饮用水管道、太阳能管线、电线、网线等拆除”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徐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