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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诉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晏某某
寇海涛(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
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
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朱家全

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某某,外出务工。
委托代理人寇海涛,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住所地:钟某某石门水库。
法定代表人朱辉平,党委书记、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家全,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副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寇海涛,被上诉人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斌、朱家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红艳
审判员:邱泉
审判员: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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