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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与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某某,外出务工。
委托代理人寇海涛,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住所地:钟某某石门水库。
法定代表人朱辉平,党委书记、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家全,钟某某石门水库管理处副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红艳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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