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公安县,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晏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晏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诗梅
书记员: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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