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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与宜昌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法,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晏某某诉被告宜昌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2018年8月13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2018年8月29日,原告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 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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