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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诉王永川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
蔡廷茂
王永川
王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湖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水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廷茂,男,生于1974年9月1日,汉族,系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阁里27号305室。
被告王永川,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3日,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办江山村2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904130032。
委托代理人王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川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0元,由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0元,由原告晋江市超达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朝阳
审判员:杨红艳
审判员:魏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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