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城市珏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锦泉。
晋城市珏雅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晋城市珏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1.5万元。晋城市珏雅商贸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承诺就上述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市珏雅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翱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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