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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津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郝某某、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晋中津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根,该公司职员。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法定代理人: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系郝某某之母。
被告: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郝庆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张景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区岗上镇内族村繁荣大街。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长春,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中津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某、郝某某、郝庆华、张景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晋中津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晋中津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原告晋中津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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