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昶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韩良荣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03740857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第三人: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0918178-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昶海东与被告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昶海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昶海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50.00元,减半收取25425.00元,由原告昶海东承担。
审判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刘云志人民陪审员刘云飞
书记员:程月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