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昔阳县锦绣山庄饭店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昔阳县锦绣山庄饭店(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白永刚,男,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柱,男,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住昔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玉卿,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昔阳县锦绣山庄饭店诉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昔阳县锦绣山庄饭店负责人白永刚、委托代理人王平柱、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昔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昔人仲裁字(2019)1号仲裁裁决书。2、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已故儿子刘宇航与原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被告向昔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已故儿子刘宇航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昔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原告就其主张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民事诉状(包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一份,证明被告方认为原告与刘宇航系雇佣关系。
张忠义、赵晋华、尹爱军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刘宇航在2019年1月4日下午约6点说不舒服有点感冒,厨师长就让他给他父亲打电话过来,让他去医院,说是睡一睡就没事了,就接走了。
昔阳县医院出具的刘宇航的病历一份。
昔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昔人仲裁字(2019)1号仲裁裁决书一份。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4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提出证明人系原告职工,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系6点15分离开。被告以雇佣关系起诉,脱离不了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刘宇航在被告处上班八、九个月,众所周知。原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当庭陈述供认不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其主张举证、原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提供刘宇航的员工考勤明细五份。
2、提供刘宇航的签到表一份。
3、提供刘宇航的住院拍片一份。
4、提供刘宇航的住院病历一份。
5、提供刘宇航的死亡证明书一份。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病历记载的用120接刘宇航入院错误。刘宇航出院时尚未死亡,医院咋能出具死亡证明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之子刘宇航到原告的饭店工作,原告安排刘宇航跟随厨师工作,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4日下午,刘宇航自感不适,原告方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被告,被告将刘宇航带回。同日晚九点到十点期间住昔阳县医院检查诊断为脑出血,于晚十一点二十三分出院。出院情况为“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左4cm,右5cm,呼吸有时暂停。家属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出院回到家后死亡,具体死亡时间本院无法查清。2019年1月10日,被告向昔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昔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认定刘宇航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决定书。被告于2019年3月起诉本院以刘宇航被原告雇佣,死亡是在上班期间,请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原告提出是刘宇航母亲带刘宇航到原告处学厨师的,原告给刘宇航出于对年轻人的生活关爱发放了生活费,且被告也以雇佣关系提起诉讼,故原告与刘宇航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同时提出昔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系明的事实错误,即“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与病历记载的出院情况不符,认定草率,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被告之子刘宇航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被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即刘宇航的员工考勤明细、签到表等,结合原告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刘宇航接受原告的工作安排,遵守原告的规定,原告对刘宇航进行考勤,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刘宇航从事的工作系原告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告对其所述与刘宇航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其所举证据明显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述被告以雇佣关系请求赔偿即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被告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系被告的权利,或者刘宇航死亡时是因何原因造成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与能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冲突。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昔阳县锦绣山庄饭店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昔阳县锦绣山庄饭店与被告之子刘宇航存有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昔阳县锦绣山庄饭店负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全

书记员: 吕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