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
蓝荔
吕某
李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易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蓝荔。
被告:吕某。
被告:李某某,成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住所地:蠡县永盛南大街733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吕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
审判长:齐旭光
书记员:黎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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