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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金某与周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显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天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易金某与被告周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天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天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周天平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天平以承包工程需资金为由向易金某借款10万元,2015年4月16日,周天平向易金某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一年内还清。
周天平未作答辩。
易金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周天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周天平向易金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及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周天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周天平偿还易金某借款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周天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刚
人民陪审员 鞠爱彬
人民陪审员 陶望发

书记员: 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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