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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远东与裴某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远东承包经营户。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富裕冲村*组。代表人:易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易远东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裴某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易远东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远东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00元,减半收取418.50元,由原告易远东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胡庆红
审判员 刘丽秋

书记员:张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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