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曾用名杨桂莲)。
委托代理人熊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吴秋梅。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周治文。
委托代理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吴某某、吴秋梅、周治文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易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28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黄检民(行)监(2015)42110000025号民事抗诉书,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严怀
书记员: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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