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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易某某
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
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易某某。
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质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启国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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