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男,生于1968年2月2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81000011124。
投资人:潘伟民,该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伟民,男,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先进,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鸿,男,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李绍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潘伟民、彭先进、刘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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