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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红球与吴超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红球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超群
委托代理人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
负责人施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红球与被告吴超群、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红球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岳来、被告吴超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胜、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红球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吴超群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0546.19元。2,被告吴超群垫付的医药费、被告的车损,请求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保险公司赔付。3,被告吴超群应承担赔偿数额先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吴超群赔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吴超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易红球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提出因为原告驾驶的是无牌摩托车。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异议,在原告作出说明因为原告购买摩托车时间较短,发生事故时正在办理牌照,发票已交给交警大队核实了后,本院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易红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参照湖北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作如下认定:①医疗费16996.07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52天=2600元,③误工费,原告虽然提交了执业于大坪乡草鞋村卫生室的证明,但未提交其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收入,故本院以其为农、林、牧、渔业结算其误工,31462元÷365×120=10343.67元,④护理费32677元/年÷365天×60天=5371.56元,⑤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和治疗地点与家庭的距离,本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⑥营养费,90天×20元/天=1800元。⑦鉴定费1200元,本院予以确认。⑧后续治疗费1000,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42311.3元。
以上原告易红球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1396.0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易红球10000元,余款11396.0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5715.23元,应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的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5200元,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范围内赔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易红球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15715.23元,共计25715.23元。
二、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6596.07元。
三、由原告易红球返还被告吴超群垫付的医疗费和支付的其他费用共计16360.51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汇入通城县法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执行款专户名称: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隽水支行;账号:17×××72)
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市徐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审 判 长  谢卫东 审 判 员  褚毅君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李林春 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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