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清
昌清(湖北赤壁赤马港法律事务所)
易某某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原告易某清。
委托代理人昌清,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清与被告易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清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某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某清负担。
审判长:葛昊飞
书记员: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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