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易某清与易某某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易某清
昌清(湖北赤壁赤马港法律事务所)
易某某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原告易某清。
委托代理人昌清,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清与被告易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清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某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某清负担。

审判长:葛昊飞

书记员:魏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