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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淑田与杨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易淑田。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晋,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易淑田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曹小兰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2团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淑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易淑田的诉前保全申请。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三、查封曹小兰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房权证2002团字第××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止。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易淑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静文

书记员: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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