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
李某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原告易某某,教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忠华
审判员:郑谦兵
审判员:赵大波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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