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蓝某职业技术学校
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易某蓝某职业技术学校,易县。
法定代表人赵恒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广播电视大学,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路克民,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定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在保定市七一东路999号,其与易县易某蓝某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定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在保定市七一东路999号,其与易县易某蓝某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保定广播电视大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章红彬
审判员:卢江华
审判员:杨艳红
书记员:苑思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