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正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生,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易正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2018)鄂1023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朱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8)鄂1023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833元,由申请人易正平负担。
审判员 张继荣
书记员: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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