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正元。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之全。热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清,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代金华,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元与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正元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正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正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9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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