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易正元与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正元。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之全。热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清,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代金华,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元与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正元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正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正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9元,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钟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