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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开高速吉利互通出口匝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易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 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号**房

案卷2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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