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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某,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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