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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智某与陈熟东、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熟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易智某与被告陈熟东、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熟东、黄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陈熟东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18年6月,被告陈熟东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根据被告陈熟东要求将20万元转至被告黄某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陈熟东、黄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易智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据、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两被告结婚登记材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因无其他证据反驳原告易智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故本院对原告易智某提供的上列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据上述确认之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认定下列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27日,被告陈熟东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承诺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前,要求原告汇至被告黄某某账户。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四笔5万元转至被告黄某某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遂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时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陈熟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熟东理应承担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被告黄某某虽未作为借款人共同签字,但借款汇进被告黄某某的账户,故被告黄某某对借贷事实应当是知情的,现原告基于两被告夫妻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熟东、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熟东、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易智某借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陈熟东、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智某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陈熟东、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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