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元。
委托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某某在二审提供了证人张某证明易某某自2003年至2014年期间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找被上诉人房县国土资源局解决工作问题;且原审法院判决在未查明原房县安阳土地管理所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房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向易某某发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以及通知时间的情形下,认定易某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依据不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房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易某某。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郭 雯 审判员 刘占省
书记员: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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