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志远,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钖,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布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0号6栋202。法定代表人:舒克明。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进入被告工作,月薪2500元,工作内容为送货、代购等。2017年1月17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原告骑电动车送货途中在卓刀泉大厦门中摔伤。后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不属于被告员工,同时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并不是因为送货导致的摔伤,被告没有送货的业务和相关职位。综上,原告与被告既无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又无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原告非法偷拍的视频,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且视频中,被告并没有承认原告为被告员工的事实,更不存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7年1月17日下午18时至19时期间,原告骑电动车送货回途中在卓刀泉大厦门口摔伤,被告法定代表人舒克明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被告法定代表人舒克明垫付部分医疗费。原告受伤后未再回被告处工作。2017年5月26日,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视频资料、运货单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易志远(下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布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被告法定代表人舒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运货单据及原告所骑的电动车是被告法定代表人舒克明的,可相互印证原告已成为被告的成员,遵守被告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管理,且为被告提供正常劳动,被告也向原告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而被告法定代表人舒克明提出电动车是借给原告骑的抗辩意见又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入职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的主张,因没有证据证实,故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易志远与被告武汉市布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余芳
书记员: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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