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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季威,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9619-9。
法定代表人:李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时武,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系该院医调办副主任。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易某某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缓至判决作出前,2017年6月29日,第二次庭审中已当庭向原告释明,本案即将作出判决,原告需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将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易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小军 审 判 员  龙振羽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书记员:罗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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