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法定代表人:刘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晓静 审 判 员 许晓娜 人民陪审员 崔 龙
书记员:杜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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