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易县店北家属区北城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550405272R。
法定代表人:朱来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易县易州古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MB1630223G
法定代表人:王维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生,该局工程站站长。

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被告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张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19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易县京昆高速公路两侧廊道绿化项目(二次)第三标段合同》,返还原告保证金42725.52元;2、由被告方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保定市高速公路两侧廊道绿化建设要求,2019年3月4日易县政府下发文件,将涉及京昆昆高速易县段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绿化工程进行招标,涉及石赛村、高陌乡大北城村、西杨威城村村。在第二次招标中,原告递交了投标文件,经与招标代理公司磋商中标,2019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易县京昆高速公路两侧廊道绿化项目(二次)第二标段合同》,并交纳保证金42725.52元。签订完合同后,原告立即着手准备施工,但是实地再次勘察时,发现中标合同中的标段土地大部分是砂性土地,保湿性差,不适合栽种合同中约定的乔木等绿化苗圃苗木,而且强行栽种成活率低,补栽种与维护成本远远超出招标合同约定的价格,无法保证实现合同目的。为确保创建森林城市工程正常进行,维护双方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时甲方是易县林业局,后因机构改革,林业局已经划入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为该局的二级局,对林业局签订的合同,由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继相应权利义务,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承认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2019年4月4日签订的《易县京昆高速公路两侧廊道绿化项目(二次)第二标段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合法权益,合法真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但由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2019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易县京昆高速公路两侧廊道绿化项目(二次)第三标段合同》,返还原告保证金42725.52元,本院予以支持。
一、解除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2019年4月4日签订的《易县京昆高速公路两侧廊道绿化项目(二次)第二标段合同》;
二、限被告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2725.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原告易县金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元,被告易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 张晨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