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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陈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刘某某

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付顺,该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0元,均由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0元,均由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韩伟英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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