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坡仓村。
法定代表人:赵付顺,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刘某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刘某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易县益农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罗永刚
书记员: 张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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