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县流井乡人民政府。
住址:易县流井乡李家坟村。
法定代表人:王子江,男,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清,女,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县流井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易县流井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流井乡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流井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术学
书记员:崔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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