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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诉周术、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
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周术
董某某

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周术、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晟琳。
委托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周术、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易县晟琳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孙春梅

书记员:王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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