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易县塘湖镇塘湖村,法定代表人:韩学永。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村民。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村民。
被告:王会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村民。
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韩某泉、李某某、王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铁庄
书记员: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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