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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吉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易县塘湖镇塘湖村,法定代表人:韩学永。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吉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学永鸡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铁庄
审判员 张晓静
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

书记员: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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