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易县易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洪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居民。
原告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易县均益矿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文鑫
书记员: 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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